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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冀建质[2010]553号
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

冀建质[2010]553

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(建设)局,发展和改革委员会,省直有关部门,华北石油管理局: 

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,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,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,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,结合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,经研究,决定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45/工日调至58/工日;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40/工日调至52/工日;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0/工日调至39/工日。清、借工价格由45/工日调至67/工日。

二、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,只计取税金。

三、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中,综合用工单价的调整按本次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执行。

四、本次调整自201111日起执行。201111日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。201111日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,施工合同有约定的,按合同约定执行;合同无约定的,按本通知调整。

五、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。 

 

二○一○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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